兰州工业学院授予成人高等教育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甘肃省学位委员会《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实施办法》(甘学位[2002]2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对象是指成人学历教育高中起点
升本科、专科起点升本科的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达到人才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完成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学费,达到授予学士学位学分总数要求;
(三)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
(四)通过本专业的三门学位课程考试。
第四条 三门学位课程由一门专业基础课和两门专业课组成,具体课程应在人才培养计划中予以规定。所有学位课程由学校主管部门按照学校相同专业全日制普通本科生教学要求统一组织考试,每年组织一次。
第五条 外语水平须符合以下至少一项条件:
(一)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且成绩在400分及以上;
(二)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三级(PETS-3)考试,取得三级笔试成绩合格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学习期间考试(考查)作弊者;
(二)学习期间受到“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者;
(三)成人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在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中,补考或重修的门次,高中起点升本科超过6门、专科起点升本科超过4门者;
(四)取得本科毕业证书超过一年者。
第七条 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程序及要求:
(一)本人申请。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后一年内提出申请。
1.取得毕业资格后,于毕业当年的五月或十一月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
2.填写《兰州工业学院成人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审批表》(一式两份)。
(二)资格审核。由继续教育学院对学位申请者进行审核,资格审核合格者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上报。
(三)审批备案。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士学位申请者的资格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由学校通过并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后,由学颁发统一印制的《学士学位证书》。学位获得者的学位授予信息经甘肃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四)凡未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学位申请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不再受理申请。
第八条 按本实施细则授予的学士学位证书其内芯注明“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字样,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召开的日期填写证书颁发日期。
第九条 本细则由兰州工业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