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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兰州工业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Mar 22, 2024 10:26:42 AM     作者:    

   各单位、各部门:《兰州工业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修订)》经学校 2024 年 1 月 3 日学位评定委员会 2024 年第一次会议修订并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兰州工业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修订)


                                        

                                           兰州工业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2024 年 1 月 3 日


附件:

兰州工业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改进和加强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提高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 号)和《甘肃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甘学位〔2021〕5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学士学位授权申请与评估工作由教学质量管理处负责落实,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教务处(学位办)组织实施。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士学位工作的重大决策与监督,并表决、批准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第四条 学士学位按照学科门类或专业学位类别授予。本科专业目录中规定可授多个学科门类学位的专业,学校按教育部批准或备案设置专业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 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第六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一)较好地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习任务,达到毕业要求且专业基础必修课及专业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达到 1.8;(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担负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学位论文(毕业设计)成绩合格。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不能授予学士学位:(一)未获得毕业资格者;(二)在校学习期间,受到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者;(三)其他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八条 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在校期间受记过及以上处分,处分期满在校表现有明显进步,满足第四条规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一)获得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二)获校级及以上奖学金两次(其中校级一等奖学金至少一次);(三)综合测评班级排名前 20%且获校级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四)获本学科专业领域学科技能竞赛或创新创业竞赛省级一等奖或国家级三等奖及其以上奖励者(A 类赛事排名前三,B类赛事排名第一);(五)毕业当年考取研究生;(六)以第一完成人获得本学科专业领域发明专利 1 件(专利所有权人为兰州工业学院);(七)为社会做出特殊贡献,受到市(州)厅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嘉奖、表彰者。(八)有其它突出成绩,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者。

    第九条 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在校期间未获得学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一)结业生在修业年限内返校重修取得培养计划要求的学分且满足第四条规定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二)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毕业生,满足第四条规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在毕业后十年内可申请学位:(1)作为主持人或主要参加人(前三名)获得地(厅)级及以上学术、科研等奖励者;(2)受到地(厅)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表彰者;(3)考取研究生者;(4)工作三年以上,在部门主要工作岗位上有突出贡献或在创新创业实践中成果显著者。

    第十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可在修业年限内申请授予学士学位:(一)较好地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习任务,达到毕业要求且公共基础课、专业课及职业能力拓展课平均成绩达 75 分及以上;(二)本专业的三门学位课程考试成绩达到 80 分及以上;(三)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不授予学士学位:(一)修业期间有违法犯罪行为者;(二)有课程考试替考、代考等违纪行为,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三)超过最长修业年限者;(四)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不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的其它情形。

    第十二条 学士学位授予审批程序:(一)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审批程序相同。各专业本科毕业生,凡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向所在学院提交《兰州工业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审批表》;(二)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办法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对学生的学位授予资格逐个进行审查,并向教务处(学位办)提交本学院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三)教务处(学位办)对二级学院提交的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进行复核,并将复审结果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并在校内公开批准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

    第十三条 学校严格预防和惩处学术不端行为,对于舞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士学位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后予以撤销,并注销学位授予信息。

    第十四条 学生对学校学士学位申请、授予、撤销等过程中出现的异议可以申诉。学生需将申诉材料提交至教务处(学位办),由教务处(学位办)核查相关材料后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复议,复议决议需在校内公开。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学位办)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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